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目前我国网络计算机侵权行为频发,关于网络版权的保护法律也在不断完善,我们来谈一下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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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首先,归责原则,即确认和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它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发生的损害结果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抑或以公平理念等为考虑,而使行为人承担责任。

其次,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网络侵权,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侵权事实成立,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不是对不法行为的制裁,而在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在于分配正义、公平的理念。

最后,软件著作权作为一项知识产权是一种绝对权,著作权人是权利主体,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专有权的义务,违反了此种不作为义务,便构成了对著作权人权益的侵害。因此,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我们可以简单地定义为“未经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许可,通过网络行使权利人专有使用权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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