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分类及相关法律解释
计算机软件是信息技术领域的重头戏之一,因此,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也成为了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关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分类,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
一、基于原创性的分类方式
根据版权法的规定,只有符合“独创性”要求的计算机软件才可以被认定为具有著作权。在此基础上,可以将其分为原创性软件和非原创性软件两大类。
原创性软件是指完全由著作权人自己设计开发的软件,具有高度的独创性和独立性。而非原创性软件则是在原创软件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改编、翻译、汇编等处理得到的软件,也就是所谓的二次开发软件。
二、基于使用目的的分类方式
根据计算机软件使用的目的,可以将其分为三类:自用软件、出售软件和开放软件。
自用软件是由著作权人为了自身的需要而设计开发的软件。出售软件是指著作权人将其开发的软件进行售卖或授权他人使用,通常具有商业价值。而开放软件则是指著作权人开放其软件的源代码,允许他人进行修改或使用。
三、基于保护范围的分类方式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也可以根据其保护范围来进行分类。保护范围是指版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内容以及著作权人的权利限制等规定。
通常,可以将软件著作权分为法律保护期和适用于技术保护措施的期限。法律保护期包括著作权所有人的原创作品享用20年、合法获取授权的软件享有的保护期限及以求新、求变、求进步理由的版权期限。而适用于技术保护措施的期限则是指在保护期内,著作权人可对其作品引用技术保护措施,以维护其在信息安全、营销模式等方面的利益。
以上就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分类的几种常见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应用中,不同的分类方式可能会互相影响,甚至重叠。同时,也需要关注相关法律规定并遵守,以保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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