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软件著作权?——以《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为例
《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基础法律。为保障创新者的著作权,加强对互联网软件的管理,条例除了强调了对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外,还对软件的许可与认证、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转让以及软件著作权的维权等方面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以下是本文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及管理。
第三条:条例规定的软件作品,是指以计算机程序形式表达的作品和与之有关的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代码、程序设计、编译程序、汇编程序和程序文档等。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第四条: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作者依法享有的排他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
第五条:软件著作权人不得向他人许可其著作权所限定的行为以外的行为。
第六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其著作权的经济利益,包括著作权许可费和转让费用等。
第三章 软件的许可与认证
第七条:自主开发软件的,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法自由选择同时与其产品销售的方式和方式。
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或法定授权机构可以为软件许可制定许可条款。许可条款应当反映其著作权的实质内容和许可限制。
第九条:对涉及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或特殊行业、区域的软件,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许可或认证。
第四章 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
第十条: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的取得,应当以行为人的本国的法律为准则,并应当在计算机程序完成前,完成人同意的前提下,归属于其享有。
第十一条: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程序首次公开发表之日起,为五十年。
第十二条:计算机程序从外观上和作用上与其他程序相同或类似的,应当认定为抄袭行为,保护期限为五年。
第五章 软件著作权的转让
第十三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将其著作权部分或全部许可出售、赠与他人。
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转让应当以民事合同等法律关系方式进行。
第六章 软件著作权的维权
第十五条:软件著作权人保护著作权的权利,包括申请证据保全、申请停止侵权行为、申请取缔侵权行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等。
第十六条:法律规定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不公平竞争责任等法律后果。
结论
《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是我国保障软件著作权的基础法律,为保障创新者的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互联网软件的管理,加快了软件产业的发展。最后提醒,不要侵犯他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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