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2条详解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是指软件开发者或著作权人对其软件所拥有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则是指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对软件创作者的著作权进行保护。
为了规范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我国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其中包括了22条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介绍这些条款:
第一条:软件著作权人对其软件有复制权、发行权和出租权等权利。
第二条: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受软件的功能、性能、质量、用途等方面的限制。
第三条:在著作权存续期内,软件著作权人对其权利享有保障,包括可依法要求其他单位或个人停止侵害行为,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第四条:保护软件著作权的责任由软件著作权人或被授权人承担,同时也适用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等规定。
第五条: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受软件的形式、语言、表现方式等方面的限制。
第六条: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适用于软件的全部或部分。
第七条: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受软件使用地点和时限的限制。
第八条: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受软件使用方式的限制。
第九条: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认定权利人和权利范围的重要证明。
第十条: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可以包括多个应受保护的软件,但须分别申报。
第十一条:软件著作权登记可以由著作权人、合法受让人或者其他有关方面进行申请。
第十二条:软件著作权中的计算机程序可以单独申请著作权。
第十三条:对于公开发表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其著作权人可以一个月内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对于已经存在的许可条款、标准格式和模板等,不得再次充当软件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
第十五条:对于与软件著作权有关的法律行为,必须遵守法律相关规定并取得必要的授权或许可。
第十六条: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管理计算机软件的经济利益的单位,可以对他们所持有的软件进行加密管理。
第十七条:因软件著作权出现的侵权行为,可以依法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软件著作权侵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违法犯罪进行刑事追究的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将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软件著作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他人受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于已经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其内容发生变化的,著作权登记人应当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以上就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22条规定,这些规定对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和维护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当认真遵守这些条款,并加强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意识,为保障软件开发者权益做好必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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