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登记软件著作权是否就不能取得著作权?
软件如果不登记可以取得著作权吗?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由此可见,软件与是否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关于著作权的取得,各国的立法中主要有两种做法:1、自动取得制度,2、注册取得制度。我国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度,即以作品的完成时间作为著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完成并不要求是全部完成,如果是部分完成则对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理享有著作权,正是自动取得制度的体现。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不是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软件只要完成(包含部分完成)即自动享有著作权,受法律的保护,软件著作权是否经过登记与是否可以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二、计算机软件是不是必须进行著作权登记?
根据相关法规,软件著作权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自愿。
2002年开始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该条规定说的是“可以”,也就是说,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强制的,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三、版权保护的合理使用
开放和共享是因特网的生命。因特网的这一特征使得网络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对网络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载,传播范围将很难确定,同时网上作品确实也应该会被更多的网络使用者阅读。如果将网络作品的保护与传统作品的保 护一视同仁,不仅在技术上难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中国网络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在网上作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重新寻求平衡点。因此适当扩大网络作品的 合理使用范围显得十分必要。
所谓合理使用制度,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精神,是指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无须付费,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合理使用是版权法中唯一维护版权使用者权利的机制。 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应包括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以及针对网络作品的特性所增加的特别规定,例如个人浏览时在硬盘或RAM中的复制;用脱线浏览器 下载;下载后为阅读的打印;网站定期制作备份;远距离图书馆网络服务;服务器间传输所产生的复制;网络咖啡厅浏览等。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发表于电子布告 栏(BBS)上的作品,将作品上载于BBS的目的一般是作者希望其作品更广泛的被传播,因此他人自行将BBS上的作品粘贴于其他BBS上的行为应认定为合 理使用。当然,如果将作品删改或更换署名后再送到BBS就显属侵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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